适当使用的描述
本设备专为办公室、实验室、车间或轻型制造环境中的激光材料加工(切割、打标和雕刻)设计。待加工材料必须在系统内部得到适当的操作(1类激光安全),除非使用了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
适当使用的描述
本设备专为办公室、实验室、车间或轻型制造环境中的激光材料加工(切割、打标和雕刻)设计。待加工材料必须在系统内部得到适当的操作(1类激光安全),除非使用了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
一般安全
以不用于本手册中描述的方式使用设备,或未能遵循本手册中列出的操作说明和安全准则,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并可能导致设备和周边财产损坏。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联系ULS工厂支持团队,电话号码:+1 480 609-0297(美国),+43 1 402 22 50-28(奥地利),+81 (45) 224-2270(日本),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support@ulsinc.com。
没有对所有切割、打标和雕刻过程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切勿操作激光系统。暴露于激光束可能导致可燃物质引燃,从而导致火灾。应随时有妥善维护的灭火器可用。
通过网络与系统的远程连接并不免除对所有激光切割、打标和雕刻过程持续监督的需要。
切勿将加工后的材料留在激光系统中。使用后始终将包括废料在内的所有材料从机器中取出。留在激光系统中的废料(包括在可拆卸 流过式切割台中收集的废料)可能是火灾隐患。材料加工后可能很热,所以在加工后立即处理材料时要多加小心。应随时有妥善维护的灭火器可用。
请勿尝试手动移动或提举激光系统。建议在移动激光系统时使用叉车或其他机械辅助。如果您不确定如何移动设备,请咨询专业吊运公司,或联系ULS工厂支持团队,电话号码:+1 480 609-0297(美国),+43 1 402 22 50-28(奥地利),+81 (45) 224-2270(日本),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support@ulsinc.com。
操作激光系统时,正确配置、安装、维护和运行的颗粒和烟羽排放系统是强制性的要求。激光材料加工所产生的烟羽和烟雾必须从激光系统抽出并过滤,或向外排放。
在用激光雕刻、打标或切割时,一些材料可以生产有毒和腐蚀性的烟羽。从每种被加工材料的厂商获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MSDS披露了处理或加工特定材料时的所有危险。停止加工任何导致生锈、金属刻蚀或点蚀、涂层剥落等激光系统化学性劣化的材料。腐蚀性烟羽对激光系统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本系统的电子机箱内存在危险电压。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需要接触到这些区域(标有警告标签)。如果由于任何原因需要打开其中一个机箱,必须首先将电源线与电源断开。切勿去除电线上的地线,以及将系统插入无接地的插座。没有正确接地的激光系统非常危险,可能导致严重或致命的电击。没有适当的接地,激光系统可能会出现偶发或不可预知的行为。始终将系统插入正确接地的插座。
电源线是主要断路装置;设备应位于靠近易于接近的电源插座。如需断开设备与电源主机的连接,应将电源线从设备的电源插座或主电源插座(电器连接器)拔下。激光系统设计为I类A组的可插拔设备。它还针对IT电源系统的连接进行了设计。
设备应连接到Zmax = 0.049欧姆或更低阻抗的交流电源。最终用户应咨询其电力主管部门,以确保满足EN 61000-3-11:2000附件B的交流线路阻抗要求。
本设备为符合21 CFR 1040.10和1040.11中的CDRH性能要求以及EN60825-1中的欧洲激光安全法规专门设计。CDRH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放射健康设备中心的部门。对于任何非Universal Laser Systems规定的使用,对其适用性或安全性概不提供任何保证。
XLS旨在支持封闭的的二氧化碳(CO22)激光源,其在产生红外光谱中10.6和9.3微米波长的强烈不可见激光辐射。激光源包含在旨在完全容纳CO2激光束的1类外壳中。
PLS6MW和XLS10MWH激光系统旨在同时支持封闭二氧化碳(CO2)和光纤激光源。CO2激光器产生红外光谱中10.6和9.3微米波长的强烈不可见激光辐射,光纤激光源在产生1.06微米波长处的强烈不可见激光辐射。出于对您的保护,这些激光源被包含在1类外壳中,旨在完全将CO2激光束和纤维激光束完全包含在内。
暴露于激光材料加工光束可能会导致皮肤灼伤,并可能造成严重的眼睛损伤。本系统的正确使用和保养对于安全操作至关重要。采用不同于本文规定的控制、调整或程序的执行可能导致暴露于不可见激光辐射。
在使用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时,如果4类控制面板上的光束指示灯亮起,就必须始终使用适当的眼镜。眼镜必须针对所有对在用材料加工激光波长(10.6微米,9.3微米和/或1.06微米)的使用和保护经过适当认证,并且光学密度至少在5以上。如果不确定正确的眼镜要求,则请勿操作安装了4类转换模块的激光系统,并咨询您经过认证的激光安全员或联系ULS工厂支持团队获取更多信息。+1 480 609-0297(美国),+43 1 402 22 50-28(奥地利),+81 (45) 224-2270(日本),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support@ulsinc.com。
ULS激光切割、雕刻和打标机在单元的两侧配备了联锁的维修盖板。可提供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以允许用户在侧盖打开时操作激光系统。该装置绕过了激光系统侧板上的安全联锁。这种可选设备到位时,保护系统外壳将不会完全包容由激光源产生的红外激光辐射,从而产生暴露的可能。这种可选设备的使用,重新确定了激光系统的安全分类,从所有正常情况下都可认为安全的1类,变成了被认为具有潜在危险性的4类。此外,系统外壳将不会将材料潜在的点燃而产生的明火或副产物包容在内。还应该指出的是,对于配有4类转换模块的系统,从外壳逸散出的红外线激光辐射可能造成紧邻或略近易燃材料的损坏或着火。
在操作4类激光系统时,国家和国际法律和标准规定的很多强制性安全措施都必须遵守。某些安全措施由制造商通过结合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提供,包括以下项目:
除了配备4类转换模块的激光系统要有外部排气正确安装连接到激光系统外,激光系统还必须仅在连续良好通风的区域操作。在安装可选的4类转换模块时,某些操作安全措施是激光系统所有者的责任。依据美国联邦和州法律以及大多数外国的法律,这些安全措施对于第4类激光系统的操作来说是强制性的。
这些安全措施有许多在ANSI标准Z136.1《激光器安全使用美国国家标准》或大多数现行外国等效标准(如欧洲标准EN 60825-1)中概述。国家和/或地方主管部门可能要求其他安全措施,例如德国雇主责任保险协会在激光束上的BGV B2条例,所有者有责任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针对4类激光系统的最常见所有者安全要求的简要概述如下所列:
不应认为所有要求均包括在这个列表中。其他强制性的安全措施也可能适用,并因州省和国家的不同而异。确定并遵守所有相关法规是4类系统所有者和操作4类系统所在设施所有者的责任。例如在某些州,希望经营4类激光系统的任何人都必须在国家辐射管理机构登记、缴纳年费并提交年度检查。
不合规可能会受到处罚。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也采用工作场所激光安全使用的规则。LSO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所有规则和条例。再次重申,根据美国以及大多数国家的联邦和州法律,与4类激光系统操作相关的安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如果运营者/所有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4类激光系统安全操作所需的所有安全措施,不得使用可选的4类激光转换模块。
所有Universal Laser Systems激光源均配有防篡改标签。ULS激光源内没有可现场维修的部件。如果ULS激光源需要维修,请联系ULS工厂支持团队,电话号码:+1 480 609-0297(美国),+43 1 402 22 50-28(奥地利),+81 (45) 224-2270(日本),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support@ulsinc.com。
在XLS平台上,消火并不免除对所有激光切割、打标和雕刻过程持续监督的需要。
消火选项并不是对生命安全的保证。其旨在减少或消除由于操作人员不当设置和/或缺乏持续的看管,使材料在激光加工过程中自身持续燃烧,而对激光加工系统造成损坏。其并不旨在替代根据当地或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消防设备。无论在激光系统中增加消火选项与否,在材料加工过程中必须有操作人员在场并处于视觉范围内。
CDRH和CE法规要求所有激光器制造商在整个设备的特定位置贴上标签。请勿出于任何原因而移除这些标签。如果标签由于任何原因被损坏或移除,请不要操作激光系统,并立即联系ULS支持团队,电话号码:480 -609-0297(美国),+43 1 402 22 50-28(奥地利),+81 (45) 224-2270(日本),或向我们发送电子邮件:support@ulsinc.com,以进行免费更换。所有ULS激光源和系统都必须贴有安全标签。下例来自XLS平台。
产品标识: 所有ULS激光系统
厂商
Universal Laser Systems
16008 N. 81st St.
Scottsdale, AZ 85260
USA
授权代表
Universal Laser Systems GmbH
Lerchenfelder Guertel 43
A-1160 Vienna
Austria
厂商特此声明,以下规定的设备符合基于下列标准的以下指令:
2004/108/EEC(电磁兼容指令)
2006/95/EEC(低电压指令)
2006/42/EEC(机械指令)
2011/65/EU(RoHS2指令)
2012/19/EU(WEEE指令)
采用标准
安全
EN 60950:2002
EN 60825-1:2014(2类)
EMC
EN 55024 2010(A类)
EN 55022:2010(A类)
EN 61000-3-2:2006(A类)
EN 61000-3-3:2008
EN 61000-4-2:2008(4kV CD,8kV AD)
EN 61000-4-3:2006(3或10 V/m)
EN 61000-4-4:2012(1或2 kV电源线)
EN 61000-4-5:2014(3类)
EN 61000-4-6:2013(3或10 Vrms)
EN 61000-4-8:2009
EN 61000-4-11:2004
注:这不是符合性的声明。本设备的进口商提供符合性声明。
ULS激光切割、雕刻和打标系统已经过测试,符合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关于电磁兼容性(EMC)的指令。根据这些指示,要求ULS向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FCC合规声明和警告
本设备符合FCC规则第15条。操作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本设备不会造成有害干扰,
2.本设备必须承受所受到的任何干扰,包括可能导致意外操作的干扰。
本设备已经过检测,证明符合FCC规则第15条中对A类数字设备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提供合理的防护,以防止设备在商业环境中运行时产生有害干扰。本设备产生、使用并有可能辐射射频能量,如果未按照厂商的说明安装和使用,可能会对无线电通信造成有害干扰。本设备在居民区的运行有可能造成有害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应要求用户纠正这种干扰,费用尤其自行承担。
用户应知晓,未经厂商明确批准的任何改装或修改都可能导致用户丧失操作设备的授权。
本设备已经过型式检测,证明符合FCC第15条中对使用屏蔽电缆的计算设备的限制。必须使用屏蔽电缆以便确保符合FCC规范。